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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广播权?

来源: 时间:2022-08-19 编辑:

  安某创作歌曲《秋泥》,程某经授权在某晚会上演唱,林某经授权制作成CD母带。甲电视台购买正版CD后,未经允许,在甲电视台的《父母爱情》综艺节目中播放该CD,那么安某、程某、林某谁有权请求甲电视台支付报酬呢?

  安某创作歌曲《秋泥》,属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安某享有广播权,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音乐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安某有权请求甲电视台支付报酬。
  程某演唱歌曲《秋泥》,属于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某享有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知,表演者程某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对于非现场表演不再享有广播权,所以,程某无权请求甲电视台支付报酬。
  林某将程某演唱歌曲的活动制作成CD母带,属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可知,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有获得报酬权。
  甲电视台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虽不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但应当向录音制品制作者支付报酬,所以,林某有权要求甲电视台支付报酬。
  综上,安某和林某有权要求甲电视台支付报酬。
  (漫画来自于内蒙古文联权益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