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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著作权受侵害时,怎样诉讼?

来源: 时间:2023-04-28 编辑:
    由协会发起的《关于音乐著作权的调查问卷》数据显示,63.66%的人认为影响著作权人依法维权的因素是不了解维权途径。随着音乐作品网络传播的平台和方式愈加多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纠纷比较突出。所以,今天我们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来了解一下著作权受侵害后的基本诉讼流程吧。

案例:北京市东城区的林某创作了一首歌曲《初十的夜》,西城区A餐厅未经其许可,在营业时间播放歌曲《初十的夜》,林某知晓后,将其诉诸法院。

针对上述案例,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

1 . 起诉前的措施。著作权人林某可以提前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的措施。

2. 选择管辖法院。一般来说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最高院批准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进行管辖,本案中,西城区作为被告住所地,是本案的管辖法院之一。

3. 著作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相关作品的权利人,在本案中,林某应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来证明其是著作权人。

4. 证明著作权侵犯事实成立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为留痕对方的侵权事实,需要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

5. 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准备开庭审理,一审审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

6. 法院审判结果下达,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权利人损失等,赔偿损失一般参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该权利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信息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提供